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ZQ****的小型汽车其朋友“阿全”等3人从佛山市禅城区蓝澳酒店出发沿季华路行驶,至季华六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方涛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38*******。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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