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6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1时4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C61****号小型汽车沿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隧道口路段时,被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洲大队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液送检,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