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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4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5********,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H6****号小型轿车由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往麻演方向行驶,于当天4时许行驶至安宁路与西平北路交叉路口停车睡觉,于当天7时30分许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进行检测,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经抽取张某某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立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阳公(司)鉴(化)字[2018]09039号化验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9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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