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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尉犁县,身份证号码:652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二师乌鲁克垦区尉犁县**镇**团**栋**号,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0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新M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贸街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137.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李军亮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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