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5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延津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商砼门口处时,被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张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普通摩托车的要求。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55.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延津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