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2********,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抚松县**镇**组。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20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吉F****0号微型面包车,沿松江河镇松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速收费站东2公里加900米处,与中心隔离绿化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强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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