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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岚山区**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8有限公司路段处时,与沿**路由西向北左转弯调头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张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办案民警于2020年5月28日1时5分对张某某提取血液样本。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9.8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血液样本提取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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