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8********,汉族,高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现租住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18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1日被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1年3月2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处以罚款四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5时12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阳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阳南路与桂林路路口处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有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罪行的坦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强

                                 检察官助理:王海婷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