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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91********,汉族,个体,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县**镇**村**号,现住***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5月29日;2019年7月14日至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4日、2019年6月30日至7月14日、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0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新B*****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昌吉市在昌吉市滨河路与健康路路口南侧处时间夜检执勤民警查车便掉头驶离,后执勤民警驾驶警车跟随张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宏鑫家园处后将车辆逼停,并要求张某某出示证件时张某某强行将车发动,并撞至该警车右侧车头的部位,后张某某继续沿昌吉市中山路行驶至乌伊路蓝爵尚筑小区前辅道路段,与被害人贾某某强驾驶的新B****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与被害人冶某某停靠在辅道的新A*****号车、被害人蔡某某停靠在辅道的新B*****号车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53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张某某分别向昌吉市交警大队、贾某某、冶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昌吉市交警大队、贾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阳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9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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