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0********,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号五菱牌汽车沿杨某某西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农路与康乐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鉴定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5.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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