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2********,初中毕业,河南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林州市**区**小区。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1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2月2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的白色丰田牌小型越野车行至林州市天平大道畅春园西区附近时,被林州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56.2mg/100ml。案发后,张某某提供侦破毒品案件的重要线索两条,查证属实。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立功材料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有立功表现两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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