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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6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即从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渌张线由渌口镇城区方向往渌口镇张公岭方向行驶,6时11分许,当车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遇易某甲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相对方向驶来,因张某某驾驶车辆超过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行驶且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加之易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以确保安全驾驶,导致两车正面相撞,造成被害人易某甲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于2019年10月22日死亡及两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28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面包车上乘客李某某帮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易某甲的家属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被害人易某甲的女儿易某乙已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事件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呈请破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张某某的身份证明、张某某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湘******号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易某甲的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门诊病历、安葬协议、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谅解书;2、证人罗某某、李某某、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张某某行车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云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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