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2********,阿昌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8时3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号二轮摩托车沿**线由**方向驶往**方向,当行驶至**线********米处时与对向何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梁河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0.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登鹏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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