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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6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晚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载乘客王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国道237线K1376+700路段时,与被害人严某某驾驶的轮式装载机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赶到现场并当场查获张某某。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5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〇一九三十一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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