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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户籍地沂南县**镇**号,现住沂南县**花园**号楼。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悬挂鲁******号车牌)沿沂南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庭酒店”路口时右拐进入沂南县城东方购物停车场内路段,在该停车场内与杨西杏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当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1.9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敬礼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06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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