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08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公司**,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村**号,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1时,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新东一街10号北向南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涉案机动车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
2020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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