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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曾于2003年因妨害公务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F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东2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8年12月6日21时30分提取的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碟;6. 其他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8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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