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8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室,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A****3号小型轿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号街东1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5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被告人身份证明、查获被告人现场图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承贤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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