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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群众,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12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京P*****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雄县保通路(盛唐北街),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司法医学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酒精含量、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自愿认罪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颖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雄县**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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