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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郸城县**镇****村**庄*队***号,住伊川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 11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加油站南时,发现有交警查车,便右转至辅道向北行驶准备停车,因操作不当,撞到警车上,被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于同日1时41分在伊川县中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栋

                                   检察官助理:姬俊鹏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花园;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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