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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肄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225 日 215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A*****的白色 “雪佛兰” 牌小型轿车沿兰考县文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 30米处时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血醇含量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衡衡现被刑事拘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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