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初中肄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 日 21时5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A*****的白色 “雪佛兰” 牌小型轿车, 沿兰考县文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 30米处时, 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 含量为2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2.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血醇含量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东
检察官助理:房启蒙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衡衡现被刑事拘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