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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8********,汉族,现任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委委员,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N*****白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在该加油站里车内睡觉时被执勤的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查获证明、查获经过、证人刘某某、刘某甲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皖龙鑫司鉴【2020】毒检字第4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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