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城关镇**路**段,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35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A3***白色**牌小型客车,沿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大道南段**高速桥桥下时,被夏邑县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55mg/100ml,后抽血检验,经检测鉴定,被检测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4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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