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4********,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汝阳县**路**大道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实表现、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洁云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汝阳县**镇**街**号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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