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张**,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址安阳市文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住安阳市文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酒后驾驶牌号为豫****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阴县人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大道与信合路交叉口时,民警示意张**停车接受检查,张**未停车仍继续行驶至光明路与政通大道交叉口时撞到路边电线杆,被民警查获。经认定,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的证言;3.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伟勇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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