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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900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和其老表李某某在淅川县荆紫关镇狮子沟村一饭店吃饭期间饮酒,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呼北209国道1189公里狮子沟村路段时,撞上道路左侧绿化林木,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路群众王某某报警并拨打120电话,张某某被送往西峡县西坪镇卫生院救治,后被淅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南阳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血醇鉴定报告;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无号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昊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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