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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浚县,住浚县******号。2009年10月11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滑县公安交通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2时5分许,在滑县卫河河堤路道口镇**路段,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F7***1小型轿车沿卫河河堤路自南向北行驶时,与李某某停放在河堤东边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当晚22时45分时许,张某某驾驶豫F7***1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至在滑县***省道与**路交叉路口南边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豫EV***3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7月27日23时22份许,张某某在浚县境内被滑县交警大队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滑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后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7mg/100ml。经滑县交警大队对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甲的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民事部分已结。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民警在其驾驶的豫F7***1小型轿车内发现其持有的证号为4106211991********的驾驶证一本,该驾驶证系张某某于2018年7、8月份从网上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人车合一照片,抽血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非党员证明,前科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豫F7***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滑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滑县人民医院CT报告单及滑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说明,张某某购买的驾驶证一本,私了协议等;3.证人李某某陈述;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醇)字(2020)678检验报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0526120200000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事故现场图;8.监控及执法记录仪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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