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64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虞城县xx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21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Axxxx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城郊乡虞贾路高架桥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8.05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领
检察官助理:陈宁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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