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超越集团旁一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朋友李某某等人在本区南环路**汽车皮套店二楼吃饭喝酒后,驾驶鄂******奥迪小轿车载李某某等人欲到南环路汽配城,途经南环路洋仕路段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而碰撞到骑电动车的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右胫骨下端骨折、累及关节面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群众指认,被告人张某某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做酒精测试,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1.45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视频截图等;(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燕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四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