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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659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村委会****号。2020年2月8日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驻马店市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0年9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望江”无牌机动三轮车从泌阳县**街向泌阳县**乡**街方向行驶途中将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撞倒后逃逸,后在泌阳县**乡乔**桥南头被受害人家属拦停并报警。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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