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20时47分,被告人张某某涉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洛宁县***路口*侧路段处,为确保安全行驶,与道路右侧防撞设施及树木相撞后侧翻,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相关书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贺海平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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