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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20时47分,被告人张某某涉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洛宁县***路口*侧路段处,为确保安全行驶,与道路右侧防撞设施及树木相撞后侧翻,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相关书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自己受伤,车辆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海平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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