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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河南省洛阳市**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6月0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起亚牌轿车(车牌号:晋M*****)沿玄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孝文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2.调查评估意见书;3.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西远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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