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洛阳市高新区**镇**村**号院**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与2018年8月10日被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逾期未检验,牌证作废)的黑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天津路口,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留全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