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85********,苗族,初中文化,****勘探三大队职工,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街道**街**号。曾因注射毒品于2004年9月9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6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赌博于2015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汀村金豆豆幼儿园路段时,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当场查获。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4mg/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驾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静
检察官助理:徐剑文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电子卷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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