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瓦亭镇,现住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淅川县厚坡镇**村出发往饶营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张庄村于饶营村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淅川县厚坡镇卫生院抽血备检。经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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