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出生日期1974年**月**日,中专文化程度,阿克苏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4*******,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谢河镇***村**组,现住址:新疆温宿县**度假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凌晨0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新NZ90**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汤某某、黄某某行驶至温宿县新城街与托峰路丁字路口时,被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新疆温宿县**度假村,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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