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张某某驾驶红旗牌轿车在流水镇移民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在8km十200m路段转弯处与朱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处警民警在事故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
器测试,显示结果为张某某酒后驾驶,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提取的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 29mg/lOOml,涉嫌醉酒驾驶。张某某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对自己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2020 年4 月22 日张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查报告、到案经过、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朱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华
检察官助理:王雪丹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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