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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9月3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电动汽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汽车,行至谷水路5公里600米路段,与喻某某(男,49岁)所驾驶的鄂F****6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途经此处的办案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张某某带至谷城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同年4月21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1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30.49m/100ml。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痕鉴字第35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无号牌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纯电动汽车。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200000212号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喻某某在谷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室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与喻某某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67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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