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6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镇**路**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双牌县**乡**村**酒店吃晚饭饮酒。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湘******小轿车,沿207国道经双牌县**镇**路、双电路由西住东行驶至**村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3.11/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铁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双牌县**镇**路**小区**栋,联系电话:1534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