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 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定管辖为由,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张某某喝酒后驾驶粤GQN****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海滨大道由北往南方向,3时4分许途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对张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提取张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张某某血液样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45.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犯罪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物证照片(录像)制作说明、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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