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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1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街**园**栋**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洼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本院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辽L****2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路**镇**路段时,与由北向南白某某驾驶的辽C****7辽CS36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交强险保单;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行车中未实行右侧通行,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艳萍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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