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眉县人,住眉县常兴镇**居委会。2013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2****号吉利美日牌轿车(乘坐人:王某某)沿眉县首善镇西苑小区门前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苑小区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杨某某驾驶的陕C5****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相撞,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12mg/100ml。
眉公交认字(2020)第12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张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5、证人王某某证言;
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两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清亮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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