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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居委会******号,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凌晨3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8****号牌小型轿车从鼓楼区五一路乐满堂KTV附近出发,沿五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台江区五一中路群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02.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19]醇鉴字第16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19]毒检字第N3903号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  沁

                                      2020417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联系电话:1528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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