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02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现住政和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事魏某某在政和县星溪北路某酒吧吃宵夜并饮酒。次日2时许,张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星溪北路某酒吧往政和县**号方向行驶,行驶至政和县水南中路**号路段,刮碰停靠在路边的三轮车后翻车,造成张某某受伤及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6mg/100ml,后被带至政和县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6.5mg/lOOml。
同年10月10日,张某某在民警电话通知后于指定时间到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指认驾驶的摩托车等照片;6.视听资料:事故路段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扬显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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