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乡**村**组**号,现住秦皇岛市**园**公寓。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9月11日被黑龙江省佳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10年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C****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路与**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50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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