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341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15时1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绥中县**红绿灯路口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过对驾驶人张某某酒精呼气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mg/100ml;经对驾驶人张某某抽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69.5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酒安6900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庆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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