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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安徽阜南县经济开发区********2015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车队同事在芜湖市鸠某某沈巷镇同乐广场附近的一家大排档吃饭时饮酒。后接到同事电话,叫其去装货。随后张某某驾驶皖A******号半挂牵引货车,由沈巷工业园前往和县金顺港码头。当天13时30分许行驶至G347线沈巷镇张洪路段时被交警示意停车检查,但被告人并未停车且继续向前行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13时40分许,民警驾驶警车跟随至金顺港码头处将被告人拦停,并将其带至沈巷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随后将张某某带至鸠江交警大队沈巷中队询问调查。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9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执勤笔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业务受理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徐飞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1605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两“高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有违法犯罪前科,依法酌定从重处罚。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建议适用缓刑。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检察官助理:陈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处所(电话: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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