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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现住茂名市茂南区**花园****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交办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0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茂名(临电)B1****号电动二轮摩托车,途径茂名市茂南区**路段时,与廖某某驾驶的粤KGS****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到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现场将被告人张某某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酒精测试检验血液。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杰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为取保候审,联系方式是183********。

2、本案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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