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张**,曾用名张**,男,1990年*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900**1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莒县**镇***四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6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张**醉酒驾驶鲁L*N1**号牌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闫庄镇渚汀村路段处,与顺行刘*驾驶的鲁L*Q***号牌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刘*、潘**受伤,车辆及爱贝双语早教幼儿园栏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2月15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张**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9mg/100ml。
2019年2月6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被带回莒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价格评估报告书、诊断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日)公(刑)鉴(乙醇)字【2019】336号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交警查扣张**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冯涛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四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交警查扣张**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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