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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西安市鄠邑区**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鄠邑区涝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涝河东岸与吕公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39.2mg/100ml。后经血醇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50.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博洋

检察官助理:王雪涛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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